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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加密货币受贿,已成职务犯罪新工具?

时间:2024-09-12 13:0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8 次
  飒姐团队律师在办理涉币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前一个难以忽视的事实是,没接触过币圈案件的办案人员,可能都视币圈为洪水猛兽;而一旦办过相关案件,往往就会开始学习相关知识,还有币圈案子出现时就会抢着办,甚至——ZAKER,个性化推荐热门新闻,本地权威媒体资讯

飒姐团队律师在办理涉币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前一个难以忽视的事实是,没接触过币圈案件的办案人员,可能都视币圈为洪水猛兽;而一旦办过相关案件,往往就会开始学习相关知识,还有币圈案子出现时就会抢着办,甚至还有部分人员选择主动出击找案子 ......

那么,加密货币是否可以被用于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加密资产难监管、好转移、价值巨大的特性收受贿赂,在我国已经明确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的情况下,能否将其认定为受贿罪等传统职务犯罪?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讲讲利用加密货币实施职务犯罪的情况。

01  受贿 6000 枚比特币的官员,还好犯罪比较早

如前所述,既然加密货币本身的技术特征使得其难查难管,天然就是一种极为便利洗钱、转移资产的工具,那么其理论上当然也能被用于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

但一直以来,在司法实务中,涉加密货币的行受贿或职务犯罪案件,曝光的极少,飒姐团队认为,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加密货币本身有一定的使用技术门槛,使得大部分领导干部们用起来 " 不方便 ";另一方面,比特币、以太坊自身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一个运气不好,送给 " 领导 " 的币大幅贬值也很是尴尬。

但是,在我国加密资产发展的历史上,有一位非常知名的 " 先行者 ":前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抚州市委书记肖毅,坊间传言其收受了高达 6000 枚比特币的贿赂。

2017 年至 2021 年,肖毅利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的职权,与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币圈大佬林某相识,并进行了一大波权力变现。具言之,肖毅利用职权,将林某控制的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抚州重点企业引进,对外号称要 " 打造亚洲最大的单体数据中心 ",而实际上则是默许了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抚州偷偷搭建出了一个巨大的 " 矿场 " 进行比特币挖矿。不仅如此,肖毅还为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补贴、资金支持以及最为重要的电力保障。

林某当然也投桃报李,将挖矿产出的大量比特币(坊间传言约有 6000 多枚)" 赠予 " 肖毅,一审审判期间查明,肖毅受贿高达 1.25 亿元。据此,2023 年 8 月 22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肖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但可惜的是,本案从公开渠道并不能看出肖毅的受贿细节,仅以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25 亿余元 " 一语带过。

那么,为什么飒姐团队要说还好这案子判的早呢?根据我国《刑法》388 条【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死刑。假设曾毅确实收受了 6000 枚比特币,按照今天的市价计算,其受贿金额已经超过了 2 亿元,如果价格继续上涨,很可能在未来超过 10 亿。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10 亿是我国公职人员受贿案件的 " 生死线 ",以近期两个案件为例。

可见,如果加密资产一直升值,肖毅在升值后依然大肆收受加密货币,那么其受贿金额有可能极高,甚至触及 " 生死线 "。

02  收礼只收加密币,在我国构成受贿罪吗?

虽然坊间传言肖毅受贿的财物有很大一部分是加密资产,但是,从公开渠道并不能直接查询到确切的消息,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严肃的讨论一个问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礼只收加密币,在我国构成受贿罪吗?

这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加密货币是否具有刑法财产属性?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飒姐团队认为,加密货币具有刑法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 138 辑 [ 第 1569 号 ] 张某抢劫案,最高院认为,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加密货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财产的特征,即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

(1)加密货币,持有者通过密码、秘钥占有、支配、管理加密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

(2)加密货币通过交易平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买卖、流通和货币兑换,具有移转可能性 ;

(3)加密货币的取得需要支付对应的劳动或成本,具有价值(包括交易价值和适用价值)。

因此,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具有刑法财产属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一种 " 财物 "。

那么,加密货币符合职务犯罪领域中法律所规定的 " 财物 " 吗?飒姐团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可以被解释为一种 " 财产性利益 "。

实践中,我国对职务犯罪的 " 财物 " 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简单来说,只要是有价值的东西,就能够成为职务犯罪的 " 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贿赂犯罪中的 " 财物 ",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因此,虽然目前并没有从公开渠道看到实践中有出现利用加密货币受贿的判例(坊间传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出现了部分未公开的判例),一家之言,我们认为加密资产并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挡箭牌,以加密资产为工具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可以构成行受贿犯罪。

03  写在最后

随着加密货币的普及和应用范围的扩大,其在职务犯罪中的角色愈发凸显。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和全球流通性使其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贿赂和洗钱的工具。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但其财产属性和价值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进而能够构成职务犯罪。

总而言之,飒姐团队提示各位,加密资产不是职务犯罪的挡箭牌,纸永远是包不住火的,即使再隐蔽的手段也不可能不留痕迹,如今的第三方区块链公司已经能够通过脸上数据来进行较为精准的追踪,切勿对区块链的匿名功能盲目 " 信任 "。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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