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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6万元买投资咨询服务 亏57万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揭晓

时间:2024-03-24 22:0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72 次
花36万元买投资咨询服务 亏57万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揭晓

  最高人民法院1月19日消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当日推出。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

  这十个案件分别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人诉大唐系企业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广东兴艺数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钜标等股东瑕疵出资纠纷案,张亚红诉陶军男、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隆鑫系十七家公司重整案。

  其中,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隆鑫系十七家公司重整案,张亚红诉陶军男、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等细节也均被曝光。

  “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21年10月18日,胡兴瑞与王刚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买卖协议:胡兴瑞向王刚购买三台神马M20S型机器,又名“矿机”,特指在网络上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2021年10月19日,胡兴瑞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刚转款共计62220元。

  2021年10月23日,胡兴瑞以微信电话方式欲告知王刚机器无法使用,但最终没有联系上王刚,胡兴瑞随即对机器进行了拆机检查。

  2021年10月25日之后,胡兴瑞无法再联系上王刚。胡兴瑞遂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款。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就“矿机”买卖形成的合同无效,设备款和设备由双方互相返还。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啸表示,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家发布明确禁止“挖矿”活动的监管政策后,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

  花30多万元购买投资咨询服务

  炒股亏57万元

  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中,2020年7月,原告卫龙武向中方信富公司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000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

  8月17日,中方信富公司向卫龙武邮寄《中方信富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龙武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原来商量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绝签字。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中方信富公司员工梁长元、王军勇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龙武进行证券交易,明确建议卫龙武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卫龙武按其指示操作,承诺卫龙武翻倍收益,最终卫龙武亏损573397.57元。

  卫龙武向深圳证监局举报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方信富公司退还卫龙武368000元、5800元。

  卫龙武以中方信富公司违规行为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赔偿卫龙武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同时,卫龙武亦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中方信富公司对卫龙武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卫龙武投资损失401378.30元。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果指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较好地实现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责任划分,充分彰显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功能。

  期货交易纠纷案被点名

  张亚红诉陶军男、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中,张亚红(原告)通过居间人陶军男在首创期货从事期货交易并受到损失,认为陶军男和首创期货公司均存在过错造成其损失,遂将陶军男和首创期货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陶军男、首创期货公司向张亚红连带赔偿损失772717元。陶军男、首创期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陶军男向张亚红赔偿损失579537.83元,首创期货公司向张亚红赔偿损失193179.28元。

  法院认为,张亚红的损失发生直接源于期货交易市场的波动,并与张亚红采取的操作方式相关。张亚红对期货投资的高风险不作充分分析判断,对他人指定的期货居间人陶军男的身份未向首创期货公司进行核实,后发生期货交易损失。故虽然陶军男及首创期货公司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对张亚红期货交易结果的同一损害,但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酌定陶军男赔偿张亚红损失的30%,首创期货公司赔偿张亚红损失的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认为,本案在处理中,清晰界定了交易者与居间人和期货公司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认定了居间人和期货公司对交易者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夯实了案件处理的法理基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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