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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意交易所app官方下载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智能电网建设问题

时间:2024-07-12 23:0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61 次
2009年8月25日上午,欧意交易所app官方下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吕薇委员说,我认为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应保持稳定性、公开性、透明性、可预见性和公平性。修正案草案第14条中提到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2009年8月25日上午,欧意交易所app官方下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吕薇委员说,我认为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应保持稳定性、公开性、透明性、可预见性和公平性。修正案草案第14条中提到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核定年度收购指标,并公布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我对这句话有几个问题:一是“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个“全额”是什么意思?是说发多少电就要收多少电吗?当前我国有些地方出现不考虑电网能力而盲目发展的问题,这里“全额”容易引起歧义,我认为可以改为“保障性收购制度”。二是最低限额指标指的是收购量,还是收购比例?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都是给发电企业规定一个可再生能源发电供应比例,对电网企业规定一个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用比例指标相对合理。我们都知道,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某种程度上常常是不稳定的,一个电网只能承担一定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不能太高。我建议用比例的概念,这样更符合可再生能源的规律。如果是比例的概念,我建议这里用“配额”更好,“限额”好像是量的概念。三是年度收购额是指一段时间的年度收购额度,还是每年都要去核定?如果每年都核定的话,不管是电网企业,还是发电企业都不好做了,可能导致政策不稳定。我建议这里应该是一段时间内的年收购额。另外,可以采取市场激励机制,这次可以不在法律中规定,但是应该朝这个方向努力,比如在行政法规中出台利用市场机制的政策。例如国际上有些国家采取“绿色电力交易制度”,就是给每个发电企业确定一个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然后给已发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一个认证书,这个证书是可以交易的,比如,有的地方发可再生能源电比较多,但是有些地方较少,这些地方的企业就可以花钱买你的指标。这样有利于在不同地区的企业都同样负有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希望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中试行这个办法。对电网也是一样,比如西部地区电网压力比较大,需要大量投资电网去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而一些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少的地方,就可以买这个额度,这样也可以解决一些地区电网投资的问题。

严以新委员说,昨天报纸上的报道,国家电网在7月30日发布了“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技术规定”。第14条规定,“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大家知道,风电属于一种不太稳定的电源,而且中国风电场的分布都在电网的末端,比如在西北,在内蒙、青海,风电资源非常丰富,但是西北电网的容量比较小,而且也比较落后。在东部、江苏沿海,电网的建设好一点,风电占电网比例小一点,在西北地区的风电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现在中国已建电网当中,有1/3现在还不能上网。发电企业和电网两者是一对矛盾,电网希望发电的质量高一些,但是电网的质量提高的话,可能对于发电企业的投入成本等各方面都要加大很多。因此,有关电网技术的规定,应该由国家主管部门协调发电企业与电网一起规定。现在都是全额收购,如果发电企业达不到发电标准的话,那么全额收购也是一句空话。

石秀诗委员说,第14条,一开始讲“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第2款里又规定制定“年度收购指标”,实际上还不是“全额”。如果是全额的话,就是我要给电网送多少电,电网就应该接受。现在实际上还是要先定一个限额,在限额以内的才可以上网,这两者是不是有矛盾?建议再认真研究。

汪恕诚委员说,任何能源都有它的利和弊,风能的最大特点就是清洁、可再生,但是它的问题是有风才有电。什么时候刮风、什么季节刮风,随机性比较高。作为电网调度,是根据用电市场的需求,从消费端来进行调度的,风力发电不稳定,就会给电网调度带来困难。此外,风力发电价格稍贵一点。大体每度5角到6角左右。电网现在普遍不愿意接受风电,一是发电随机性比较大,调度困难;二是电量比较小,好象不解决问题,而且价格贵,地处偏远。电网有些同志把风电说成是“垃圾电”,因为3000瓦的风电才顶1000瓦的火电。因此现在1200万千瓦的发电机建起来,而风电送出线路没有能同步建设。但是从环境角度、温室气体排放角度和低碳经济角度上来讲,风电是优质电而不是垃圾电。我们这个法涉及风电上网的问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新能源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以促进发展,一是它发的电电网全收购,二是价格有利可图。有了这两条,风电就发展,没有这两条,风电就发展不起来。这次修改全额收购问题,加了一条最低限额指标,这个做法绝对不可取,因为会打击风电发电的积极性,从实际操作角度也不可行。到11月份指标完成了,冬天是风力发电最好的季节,如果全年指标用完了,冬天还让不让它发电?当年水电就出现这个问题,签了协议,属于计划内全部收购,而超发电的部分以较低价格收购。这样计划外的电低价收购,利润被电网公司拿走了。风电刚刚起步,风电应该是发多少电都要全额收购,支持新能源的发展。对于成本的增加,对于送出线路,搞智能电网适应随机性的电源。国家应该明确电网公司的销售电价应该顺价走出去,由消费市场承受成本的增加,而不应由电网企业来承担。这次修订,强调了规划,这是正确的,但是收购一定要全额收购,不要搞最低限额。

庄先委员说,第14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前面已经说过了,可再生能源中,水电占63%,是大户。在我国南方的丰水期,这个时候水电站经常是弃水泄洪,小电站是满发。而电网的结构要求不可能全部是水电,火电必须占一定的比例。在南方以水电为主的这种地方,如何“全额保障收购”?在南方的丰水期,为水电上网的问题经常吵得一塌糊涂。关于第14条,“全额保障”的“全额”两个字建议慎重处理,第14条改为“根据各地方电网的结构制定电网最大可能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指标”,保障收购。

丛斌委员说,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一个建议,即关于收购可再生能源电价问题。这个问题我进行过调研,现在很多搞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办不下去了,主要原因是赔钱,生产可再生能源成本很高,由于价格和配额的问题造成赔钱,办不下去。在价格上是否可以形成一个机制,即国家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有一个基本的评价,就是生产一度电的成本是多少。这样国家以高出生产成本一定比例的价格来确定收购电价,让企业有利润可图,能够良性地循环,然后国家再提高电的价格。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是把高收电价的成本转移到高电价中,二是促使全民节约用电。如果不提高电的价格,光考虑可再生能源的话,用电量还是会很高,浪费电的现象依然会很严重,所以要大幅度地提高电价。

贺铿委员说,第14条,草案对这条规定作了很大修改,从昨天的说明中可以看出,无非就是在新能源上网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矛盾,才作了这么大的修改。电网和新能源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形成了一些新矛盾,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我认为第14条不应因此就作太大的修改。可以增加“优先”二字,即“优先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就可以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电应该优先收购,发电量与电网有矛盾时,少收购一次能源发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肯定是经常不相适应的,这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规律。我们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用经济的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法律解决问题。现在修改后的第14条不像法律文件,不是法律应该写的内容,而是经济文件应该写的内容,比如怎么确定指标、怎么制定计划、加强电网的规划等等,与其说是法律学当中的内容,不如说是经济学当中的内容,都是经济规划中应写的内容。这样写,一是不像法律条款,二是很罗嗦,没有实际的意义,数字货币交易所建议斟酌。

陈斯喜委员说,修正案第3条中规定了两项制度,一是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二是规定了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低限额指标,这两项制度有点矛盾,因为“全额收购”我理解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的电要全额收购,既然是全额收购,电网企业就不应该有一个收购的最低限额,如果完成了最低限额就可以不收购,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后面第3款修改提到,“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签定协议的时候,就可能以已经完成了最低限额为理由不全额收购。究竟是全额收购,还是最低限额收购?如果是全额收购,就是发多少电,电网收购多少,差额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弥补。

林强委员说,第14条增加两款,作为第1和第2款。第1款的提法我是赞成的,“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我认为我们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的收购制度,有利于培育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和市场。因此,实行这样一个制度是符合我们国情的。现在名称为 “全额保障性收购”,不单纯为“全额收购”,我认为这里面还有很多的内涵。比如水电,在丰水期,电量相对就比较多,那么如何使它发电的量与农业上的,比如粮食多了、猪多了的情况一样,可以全额、及时收购,不要白白浪费,这是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好办法的,这样才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市场发展。因此,在第2款中,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该要把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办法制定好,这样才能够确保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项目的发电量全额上网利用。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受到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像水电、风电等,因此规划的数据与实际发电数据必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气候的变化等原因,有的时候可能差距会更大,因此建议不宜采取制定年度收购指标和最低收购限额的方式,而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办法这样的方式来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全额上网。此外,考虑到可再生能源具体的发电、并网,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除了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国家电网以外,相当一部分的工作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部门负责。因此,建议也应该赋予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监督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上网的职责。根据上述想法,第14条第2款建议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全额收购办法,确保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项目的发电量全额上网利用。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上网利用”。第3款建议修改为“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任茂东委员说,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问题。这次规定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强制性保障的新的制度,体现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扶持,但是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是不确定的,这一制度能否在现实中做到或者坚持,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出可操作的规定条款。我的具体建议是,能否借鉴国外的绿色证书交易制度,做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刘振伟委员说,坚持扶持新能源发展不动摇的立法取向,在技术条件、电网支撑能力具备的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做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确定最低限额指数只是过渡性规定。

南存辉(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上网指标的收购问题。现在提到的和想到的修改意见都非常好,但是能不能再体现一下,包括今天在座各位关心的如何支持先进技术发展的政策体现,也就是说,能不能在上网收购中体现。第14条,建议在“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的实施”后面加一句话,“特别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采用先进技术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这样就有一个先进技术的导向作用,使大家都能够往这个方面做。现在大家都认为投资第二代装备成本很高,但是这毕竟是一个非常光明的前景,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情,所以加大支持是非常有必要的。

崔世平(全国人大代表)说,说到保障和收购的问题,我们是不是需要对第14条有所研究,对最低收购有要求,对电网企业加强电网规划也有要求,目前对电网加强本身的规划和建设的费用问题好象没有什么措施,这方面企业并没有得到很大的鼓励。作为一个企业来说,投资没有回报就没有动力,建议在这方面加强完善。

魏旋君(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4条如何体现“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问题。14条强调“全额保障性收购”,有积极引导意义,但对“市场配置”体现不够。对将来发生的新情况兼顾不够,规定得太原则,建议更加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引导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上统筹考虑。作为信访系统干部,我特别企盼国家在全力支持改革,促进发展的同时,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财力保民生、促稳定,尤其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障,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严格执法、守法教育,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基层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力度。

汪光焘委员说,一个新能源发展,政府必须加强工作,所以代表建议现行法律规定全额收购由企业自己协商,强调只有政府加强调控,才能把这两个利益关系调控好,这就是全额收购,形成全额保障性收购,而这个保障指标怎么来,规则和计划要结合起来。另外,美国再生能源发展比较快,这不是传统电网所能承受的。因为它具有随机性、间歇性,所以智能电网的建设可能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个瓶颈。包括委员长在安徽省调查的时候反复提出,要把再生能源发展好,要把智能电网问题解决好。在这时候,就要加强可再生能源法的操作性,完善实施的过程。对这些法律的修改调研的情况做一些具体补充。

柏苏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建议在第三章的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中再增加一条,即“国家支持智能电网建设,构建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系统”。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受限,主要是可再生能源上网分散性、不稳定性以及时间节点上的不固定性。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可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输送、库存、转换、配电、供电等等,通过数字化的信息系统连接起来,将各种发电系统进行组合配置,形成完全自动化的供电网络,实现精确供能、对应供能、互助供能和互补供能,这样有整个电网系统的相互配合,在技术上产生一个新的进步。

刘新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电网公司原有的生产能力和安全运行能力是保障原有的生产和生活的13亿人,以及所有生产、生活所需要的架构,这个原电网的保护非常重要。最近国家发表了一组数据,我们现有的电力装机容量,火电占80%,大概是4.8个亿;水电占百分之十几,大概是一点几个亿,核电是2000万的装机容量,风电发电是1200万装机容量,太阳能加起来是800万千瓦,法律法规倡导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没有提到,比如波浪能、潮汐能等等,这些可待研究的能源,所占比例非常微弱。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用法律来支持它发展和保护它的可持续性发展,将来逐步取代火电,这个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不可再生能源的枯竭性,如果我们原有的电网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而规定它应该做哪些科学技术,没有体现国家的科学统筹性,市场对产业的导向就会造成对原有的电网新的不合理冲击。在科学技术保障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方面,修改后的法律在宏观指导方面有资金这方面的规定例如保障收购、销售用电不畅的时候给予资金补贴以及研发的基金使用等等,所以对原有的电网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定要体现。

贺一诚委员说,修正案草案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是全额收购,第2款则是限制收购了。我们现在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并网的瓶颈都在有关的智能电网设立上,没有解决好智能电网,就没有办法使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从资料中可以看到,可再生能源做得最佳的西部地区,风能、太阳能都没有全额纳入到电网系统中去。电网公司是专营机构,只喜欢用水电、火电,对电网公司是成本最低的,应正确对待可再生能源,这是他们应该要面对的社会道德责任问题。建议条文中把碳交易的费用由产生者支付,现在全国的二氧化碳70%来自于煤发电,估算到2020年会达116亿吨,应该是电网公司支付这个费用,他们就会好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改造好智能化电网、有关的收购。2005年审议这部法的时候我也讲过,太阳能产量方面要注意,当时开始有点投资热潮,很感谢环资委把发言简报送给了马凯主任,他也做了批示,也派了工作小组去调研。当时我讲到了一个问题,“两头在外”,我们把很紧张的电力资源单晶硅、所生产的光伏板全部出口。到了今天,还是一样,2008年我们生产能力到了400万千瓦,但只安装4万千瓦,只有三个项目能并网,2个点都不到,98%以上是出口到德国、西班牙,就是把自己有限的资源做了单晶硅以后,好的清洁能源出口给欧洲国家,自己不够重视,这是我们电网公司的责任。我们要有计划地去做太阳能光伏板产业,因为70%的光伏板企业今年碰到很大的困难,根据有关统计资料,350家光伏板电池厂现在有250家关闭,还有100家均是亏本出口的。去年同类的价格与现在对比,08年在欧洲是2.35欧元/瓦,最近掉到1.1欧元/瓦,是亏本在卖。希望重视这个问题,现在是中国发展太阳光伏板最好的时机,问题是电网公司愿不愿意收购。现在所谓的投标、所谓的发电站,在敦煌搞了600兆瓦的电站,投标价格是欧洲1/4的价格,我们的太阳能光伏板在欧洲8年可以回本,在美国现在实行的减税政策扶持,算下来在8年之内基本上可以回本了,光伏再生能源在全世界来讲,德国、西班牙是世界首位,中国排在后面。中国是太阳能最好的地区,但没有很好的利用,所以在政策上一定要加强。在收购方面,如果电力公司不和企业签合同,我们的法律规定也没用,说什么赔偿、罚一倍也是空话,所以法律要加强力度,规定一定要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的电,不能讲你和我签了合同以后,我不要你的电,我赔给你,那他就永远不会和你签,等于是空话。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有关电力公司的监管行为。可再生能源如果按照德国提出的目标,2050年占他们50%的用电量,从发改委的报告里看,如果按照我们现在用煤的数字,全部发展中国家的碳指标给我们中国一国还不够,根本不可能支持我们的减排工作。因为我们火电所占的比例太高了。所以我建议把碳资源交易费由电网公司支付,这样他们火电的成本就高了,他们会感觉有压力,现在他们火电的成本低这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这部法律要加强有关电网企业的责任内容,电网在智能网上要开发。如果智能网不开发好,我们这个网永远承受不了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在计算的时候,收购电为基本的收购方式,而不是以装机容量为基础收购方式。很多地方,大家在拼命上风能,但有的地区不是风能多的地方,德国都是先研究好哪里是风能源最好的地区,而我们现在是发疯的疯,没有风怎么风起来?现在电力公司不要按照装机容量去算太阳能和风能。现在补贴下去以后乱七八糟的板都上去,根本就发不了电。有的衰退很快,10年后衰退了50%怎么办?所以不能按照那个补贴,现在世界流行的是收购电的做法,在欧洲,每一个电站,我们上网可以看见它的发电量是多少,每个居民安装了之后,也可以对比,同一个地区、同一个纬度,同一个量,他们注意的是品质的管理,我们今年应该达到400万千瓦的光电产量,这是很重要的,所以注意不要浪费资源,因为我们生产单晶硅是用火电去拉的,我们耗能是在内的,但出口全部在外,所以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全世界都在这方面制定了很明确的计划,我们缺乏这样一个比例,比如2015年要达到可再生能源占多少。唯一的办法是先改好我们的智能化电网,这方面要加大力度。只有电网解决好了,就没有任何机构拒绝可再生能源并网了。

郝益东委员说,对电网建设提点补充的修改意见,我认为这个问题应从两方面看:一是对于电网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材料反映出电网建设确实有不适应的地方,和国外也有一定的差距。电网建设滞后,不仅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也影响了我国整体发电、用电的区域性、战略性的调整,制约了火力发电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改善。当然,对可再生能源的影响更直接、更突出。国外都从发展风力发电开始,电网企业一般也有现在我们面临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同时他们又不得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因此他们是在一边喊问题,一边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原来都认为风力发电的极限是很低的,但实践证明,这个极限不断实破,现在认为可达50%-60%。从我国的风力发电的历程来看,风力发电装机容量为百分之零点零几的时候,就认为它是垃圾电力,但是现在有的地方达到百分之十几了,倒没有“垃圾电力”的帽子了,原因是电网建设不适应、管理不适应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因此,电网建设在投资方面要加大力度。扩大内需,铁路、公路、机场建设之后要加上“电网”。加大特高压输电和智能电网建设。另一个方面是电网管理和技术问题,应该制定法律法规,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自己解决。不要把企业的问题推给社会,推给政府。

许振超委员说,第一,风力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之一,这几年的发展势头非常快,在整个国家能源结构当中也占有一定的位置。在缓解石化能力不足,减少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应该说风电在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了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个修正案是针对发展中存在的瓶颈做出了一些政策性的应对,对风电产业今后的健康发展会起到促进作用。第二,目前我国风电的规模不小,但是资源利用率不够。我曾经去过内蒙的三个风电厂做过调研,其中有一个风电场装机容量约为200万千瓦,但是从一年的发电统计数字来看,它的利用率仅为30%-40%,最好的一个风电厂全年最好的利用率达到47%。问题是电网进不去,受到了限制。我去的时候并不是处于一年中发电低的月份,是属于发电量高的月份,140台风力发电机,用的最少的时候,到了冬天,热电火力发电厂不能停,就强行让风力电厂关机,结果140台风力发电机开4台就够了,其他100多台就在那儿闲着。一台风力发电机成本加起来是1000万,就在那儿放着。送电、电网的接口在政策上、技术上还有一定的问题,电网建设滞后于风电发展。现在看,那个地方的电用不完,但是内地有些地方用电还有缺口。所以,我建议修正案当中对这方面做出一些规定。

何钟泰(全国人大代表)说,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很有感受。很多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我们在4年前出台可再生能源法以后,我们香港很高兴,香港现在为止还在谈几年后这方面的发展要达到1%到2%比率,现在看到文件中提到2010年的时候达到10%就不错了,当然比起欧洲一些国家还差很远,但是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发展这么快也不错。很多国家推出可再生能源手段的时候都遇到同样的问题,陆续遇到困难。在香港困难很大,我们的电网企业就是供电企业,电网企业就不愿意收购其他来源的电力。所以对国家来讲,现在提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认为非常好。刚才各位常委提到智能化电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重要的配套问题,这是非做不可的。有些国家提供税收优惠,这也是帮助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成功的国家,包括日本等等,都是全民化的,会积极提供一些风能的设备、太阳能的设备,差异是非常大的。我希望在立法方面规定企业的责任,在保护企业的利益以外,亦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希望这部法加大这方面内容的力度。如果没有立法,就不能实现文件提到的目标。(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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