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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易交易所为赚汇率差买卖港币,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4-10-02 02:5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 次
数年来本律师团队经办了多起由于换汇导致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的案件,在处理冻卡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香港、澳门不管是何种原因通过私人途径进行的换汇,发生冻卡的频率相对比较高。私人换汇容易被冻卡的原因往期文章已经进行过分析,此文不再赘述。换汇导致银行卡被冻结,怎么办?香港换汇被冻卡!自行沟通半年无果,律

数年来本律师团队经办了多起由于换汇导致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的案件,欧易交易所在处理冻卡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香港、澳门不管是何种原因通过私人途径进行的换汇,发生冻卡的频率相对比较高。

私人换汇容易被冻卡的原因往期文章已经进行过分析,此文不再赘述。

换汇导致银行卡被冻结,怎么办?

香港换汇被冻卡!自行沟通半年无果,律师代理解冻

本文章主要结合本律师团队办案的经验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私下进行换汇或者买卖外汇”导致银行卡被冻结,是否还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也是该种情形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倒买倒卖外汇:在中国境内直接现金进行倒卖外汇,低买高卖赚取汇率差价的“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以下六个案例

01

2014年开始,程某某通过网银、银行卡等转账方式,非法从事外汇买卖经营活动,从中赚取约为兑换金额1%的费用,至案发非法兑换外汇折合人民币共计1771.6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程某某与吴某某多次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共计633.8万元;

2.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程某某与胡某某多次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共计1111.1万元;

3.2019年5月,程某某与龚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共计26.71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欧意交易所app官方下载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预缴);

二、追缴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7161元,上缴国库(已预缴)

02

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马某某使用微信与换汇客户联系,并使用其表弟马某的银行账户,帮助换汇客户将人民币打款到指定账户,或者收取换汇客户的人民币换汇资金,从而完成换汇人换取外币或者人民币的实际交易,被告人马某某在收款、打款的换取外汇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利。被告人马某某与换汇人张某、林某2(实际使用人林某1)、郭某、衡某(实际使用人关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共计人民币1089.901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马某6222082703004672519账户向换汇人张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共计人民币242.2404万元,用于兑换美元。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马某6228271211470075579账户向换汇人林某1指定的林某2中国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共计人民币101.7112万元,用于兑换美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马某6222082703004672519账户向换汇人关某指定的衡某中国银行账户汇款三笔,共计人民币245.95万元,用于兑换美元。

2018年4月18日至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马某6222082703004672519账户收取换汇人郭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五笔,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兑换澳元。

裁判结果(部分)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789日已折抵,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所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公安机关在卷登记冻结被告人马某某账户上的资金300万元,应由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其中属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及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03

2009年1月至2014年9月,李某某向陈某某非法购买越南盾,交易额合计人民币1790.5176万元,向梁某某非法购买越南盾,交易额合计人民币872.3374万元,期间何某某协助李某某向陈某某、梁某某非法购买越南盾,后李某某、何某某用非法购买的越南盾分别与雷某1、黄某1等人进行越南盾与人民币之间的非法买卖,交易额合计人民币262.7864万元。

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陈某某分别与胡某、雷某1等人进行越南盾与人民币之间的非法买卖,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369.422万元;梁某某分别与李某2、黄某2等人进行越南盾与人民币之间的非法买卖,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48.3593万元。

裁判结果(部分)

一、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04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曹某、曹某某借用叶某3、叶某2等人的商业银行卡并携带至香港,将人民币拆分转入所带的商业银行卡后在香港当地的ATM机上取现港币,后将港币在当地的“中港”兑换店兑换人民币赚取差价。“中港”兑换店以高出实际汇率的价格收购港币现金,通过国内不特定账户将人民币打入被告人曹某、曹某某提供的工商、农业等银行账户。被告人曹某、曹某某每买卖10000元港币赚取人民币30元至60元(以下币种同)不等。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21日、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5日,被告人曹某2次往返香港用上述方式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合计380余万元。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曹某、曹某某合伙共4次往返香港用上述方式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合计2290余万元。被告人曹某、曹某某非法获利合计约6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曹某、曹某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05

2016年12月19日至同月27日、2017年5月26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曹某某携带大量银行卡前往澳门,利用大陆银行卡取现港币免手续费的特征,在澳门当地ATM机上提取港币,并卖给当地商家,多卡循环提取、兑换,从中赚取差价。其间,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人民币649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6

因本案人数众多,摘取裁判文书部分案情:

2017年1月至7月,韦某某为赚取汇率差价,到香港、澳门两地非法买卖外汇。其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第一种是孔某某(另案处理)将资金转到韦某某民生银行尾数为9919的卡上用于买卖外汇,该部分金额为人民币8526856元。第二种为韦某虹及孔某某将港币存进韦某某在澳门太阳城娱乐场所的账号内,再叫韦某某将港币转账给指定的人,对方将人民币给回韦某虹、孔某某。这部分金额为人民币36263729.04元(其中,韦某虹30357919元,孔某某5905810.04元)。以上二部分金额汇总共计人民币44790585.04元,韦某某获利人民币24000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吴某某为了获取利益,决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吴某某的上家(吴某某自称是“阿亮”,身份不详)将钱转入吴某某提供的吴某某本人及其注册控制的一百多个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再由吴某某将其支付宝账户中收到的上家的钱提现至吴某某本人绑定的三个银行卡内,吴某某将提现所得的钱从三个银行卡内分散转账至上家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至此,整个转账支付流程完成,吴某某会获得转账金额0.3%的支付结算手续费。经统计,吴某某帮上家完成资金转账共计人民币190482385元(该笔金额分解如下:吴某某的网商银行尾号为2540卡转账179811623.16元,工行尾号为5631卡转账为6123762.9元,建行尾号为8200卡转账为4546998.94元),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70000元。

2018年4月至9月,上诉人吴某某聘请其表弟胡某某帮忙操作上述转账,每月支付胡某某4000元工资。期间,胡某某使用其本人民生银行尾号为4552的卡和农行尾号为7474的卡帮吴某某将吴某某从上家收集到的资金转到吴某某指定的多个不同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38791028.55元,获利人民币20000元。(其中,民生银行尾号为4552的卡转账人民币21729601.17元,农行尾号为7474的卡转账人民币17061427.38元)。

裁判结果

因裁判文书涉及人数较多,展示不便,以上人员均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

以上六个案例,从币种,到交易方式,再到涉案金额,基本涵盖了因换汇可能会涉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可以看出:

如果只是普通的“游客式”换汇不用担心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2. 有以上案例中的其中一种买卖外汇的换汇方式的,也并非所有情形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严重时,才会构成犯罪。

3.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时,量刑主要是看犯罪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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