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接受上线王某(已另案起诉)指令,将王某汇入其持有的三张银行卡内的巨额资金购买“火币”,并将所购“火币”提交给王某指定的提币地址,非法获利 9800 元。经鉴定,田某名下三张银行卡流水收入共计 698万余元。 2021 年 3 月 3 日至 4 日,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储蓄卡在西安市东郊某旅店内交给一个名叫“任总”的人,给“任总”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1400 元人民币。经查,田某名下四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 65万余元。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惟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田某的违法所得1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不要相信网络上所谓刷单、转账就能轻松赚钱的广告,更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如果“两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都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原标题:《不到俩月进账698万元,一男子获刑!》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