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汇率“差价” 4名男子合谋骗购超千万元的外汇 近日,欧意交易所app官方下载安定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骗购外汇案。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马某等4人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不具备外汇交易资格的情况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利用微信群聊、私聊等方式,在上游持汇客户和下游需汇客户之间搭建交易平台,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并从中获利。 “有些客户账户有闲置美金,有些客户需要美金,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我就从中间介绍搭桥”。正是这看似简单且“乐于助人”的“善行”,将马某某等4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送上了被告席。 1 什么是倒卖外汇? 众所周知,国家一直以来对个人结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总额为5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在现实中一些人却认为每年5万美元的额度不够用,希望多换一些外汇,但是又受制于国家规定,于是就四处托人换外币,此时就出现了像马某某等人一样为获取利益非法倒卖外汇的交易人,数字货币交易所马某某等人的行为便构成非法经营罪。 2 倒卖外汇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相关法条 向上滑动阅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提醒 非法买卖外汇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非法兑换外汇使外汇交易脱离了国家监管,且资金流向不经过银行监管,可能出现走私、腐败、逃脱的非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秩序还面临资金被诈骗等损失的风险,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不管什么时候,我们应该牢记一点,只要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就是所有人都绝对不能去触碰的底线! 原标题:《安定法院:倒卖外汇超千万,4名男子坐上了被告席》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