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 已经成为一股强大的金融力量 随着数字货币的普及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想要通过虚拟货币投资 创造“财富神话”? 究竟是赚得盆满钵满 还是亏得倾家荡产? 高收益背后往往隐藏着高风险 千万别被数字冲昏了头!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纠纷案,因虚拟币交易平台被冻结,导致投资人款项无法收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投资者承担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刘某开始尝试投资虚拟货币,得知同事王某有关系在境外投资且承诺保本保息后,基于对王某的信任,刘某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方式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84万余元,以投资“泰达币USDT”,期间仅收到王某返款56,000余元。 一次交易后,刘某发现购买该虚拟货币的网站打不开,尝试多次无果,其无法接受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巨额损失,遂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王某未向其提供任何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材料,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亦没有约定投资方式、期限、收益等相关内容,故主张双方的委托投资关系无效,要求王某对其所损失的178万余元进行赔偿。 王某辩称,刘某所陈述的基本事实存在虚假,自己并未帮助刘某进行过“泰达币USDT”投资,投资皆为刘某本人通过虚拟货币网站平台的个人账号自行操作,是与网站建立的投资关系,而非与自己建立的委托投资关系。其次,两人之间的转账也并非是其帮助刘某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的款项,而是双方进行泰达币USDT的买卖、兑换或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且双方往来数额错误,转账记录中金额差额为34万余元,并非刘某所主张的17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转账记录中金额差额为34万余元,双方均未提供沟通记录,未存在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刘某委托王某为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的款项,故刘某请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9月期间,刘某向王某转账、指示付款、现金付款合计105万余元,结合某聊天软件及王某陈述,系进行泰达币USDT交易,属于虚拟货币,法院认为该笔款项能够构成委托合同下关系款项,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我国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其通过王某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一直受到严格监管,甚至被明令禁止。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并非小众且罕见的行为,而该种投机行为不论是何种行为动机,所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风险性,切勿盲目跟风或轻信他人承诺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以案说法 | 虚拟币投资:“财富神话”or“韭菜收割机”?》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