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在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非法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USDT(泰达币),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因担心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 泰达币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其价格相对稳定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然而泰达币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监管困难性吸引了大量犯罪资本,买卖泰达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通过审理,确认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定性及处理结果,对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领域犯罪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请结合本案谈谈案涉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审查本案时,我们了解到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国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种,属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的代币,用户可以随时使用泰达币与美元进行1:1兑换。本案被告人用现金以低于平台的价格收购“币圈”散户的泰达币,再按美元的当天汇率转卖,赚取中间差价并从中获利。根据本案主犯的供述,其为了收购泰达币倒卖获利,甚至向银行贷款,贷款数额高达上百万。这种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也极大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属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原标题:《这种差价,不能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