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附件2: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适用于以下三类企业(单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或二级企业),包括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地方的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三)在第二条中所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本报表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级境外企业填报,所属的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的有关数据应合并汇入一级境外企业数据中。 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的有关情况,应由境内投资单位在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财会年外附03表)”中予以反映。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财会年外01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年外02表)、现金流量表(财会年外03表)、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财会年外附01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会年外附02表)、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财会年外附03表)构成。 各境外企业集团、境内投资单位在向财政部上报合并或汇总财会计报表的同时,还应运用软件生成“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按规定格式编制出“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报表汇编范围、主表、附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顺序装订上报。 三、填报要求 (一)境外企业集团 1、境外企业集团应做好集团本部的报表填报工作并指导下级企业进行填报。境外企业集团应分户录入集团本部和所属子公司的报表,在完成子公司分户报表的收集、审核工作后,连同集团本部报表进行合并后上报。 2、境外企业集团本部应填报:报表封面和全部主、附表(如无境外办事机构,可不填报“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 3、境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应填报: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境外企业集团所属的第三级以下(含第三级)企业的有关数据应合并汇入子公司数据中。 (二)境内投资单位 1、境内投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并指导下级企业进行填报,按要求完成下级企业分户报表的收集、审核,连同本单位填报的报表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 2、境内投资单位应填报的内容为:报表封面、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可根据所属境外企业报表等资料填报)、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如无境外办事机构,可不填)。对于部分在境内核算海外业务并独立编制海外业务会计报表的境内投资单位,除填报上述内容外,还应填报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如果隶属地方管理的境外企业不涉及向财政部门上交收益的事项,并且未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其境内投资单位可以不填报,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 3、境内投资单位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可以通过录入差额表,利用软件产生合并报表,也可以直接录入合并报表。 (三)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应分户填报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表中个别项目需要根据会计记录,参照项目解释分析填列。 2、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在编制所属境外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和《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中规定的编制原则及编制方法执行。 3、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财会年外附01表)和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财会年外附03表)仅由境外企业集团本部或境内投资单位填报。 4、本套报表的录入金额单位为美元,保留两位小数。 5、政府各部门派驻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地区在境外设立的金融、保险企业不填报此套报表。 四、分户填报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中文名称:指境外企业(集团)或境内投资单位的中文全称。 2、注册地点:根据境外企业(集团)或境内投资单位实际注册国别(地区)填列,应填至城市名。 3、单位负责人:指填报本套报表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上报时需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和盖章。 4、企业联系电话:填报本套报表的企业(单位)应当完整填列驻在地国家和地区代码、长途区号和电话号码。 5、编制日期:指本套报表编制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实际日期。 (二)封面右边 1、企业代码:本代码包括三类,即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境内投资单位代码应按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码填报,境外企业的代码应由境外企业集团本部或境内投资单位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编制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统一编制并下发,上年代码应与本年代码衔接一致。 (1)境外企业集团三类代码的填报方法 ①集团企业填报合并报表的企业代码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本企业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集团企业本部填报时,应视为集团子公司,三个代码一致均填本部代码。 采用录入差额表方式生成集团合并报表时,差额表的企业代码比照集团企业本部的填报方法填列。 ③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企业代码,按规定分别填报三类代码。 (2)境内投资单位、境外企业三类代码比照境外企业集团填报。 2、隶属关系:指境外企业或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内的行政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分别如下: (1)中央直管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即前六个空格)填零,部门标识码(即后三个空格)根据境内所属部门标识代码填报,即按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中对应本集团的3位代码填报。 (2)地方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报,具体填报方法是: ①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②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③县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县县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23”。 地方企业部门标识码(即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如:隶属各省“外经委(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外经贸部”代码“322”。各地方部门、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企业类型:按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类型选择填列。境内投资单位填“0”。 4、经营形式: 0-境内投资单位; 1-国有独资,指国家或国有单位为唯一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 2-中中合资合作,指有两个以上中方投资主体或合作主体的境外企业; 3-中外合资合作,指由中方和外方共同投资或合作开办的境外企业。 4-其他,不属于以上三种类型的境外企业选择此码填列。 5、核算方法:按境外企业的投资单位对本企业所采取的核算方法选择填列。境内投资单位填“0”。 6、所在地区:根据所列洲别代码以及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1997)选择填列。境内投资单位选择“0-156”。 7、成立年份:指境外企业开办的年份。境内投资单位填“0000”。 8、报表类型:共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0-单户表,由境外企业集团本部及其所属子公司、境内投资单位、境外企业填报本单位报表时选择; 1-集团差额表,采用录入差额表产生合并报表的企业选择; 3-境内并境外表,境外企业集团所属的境内企业并入境外企业时选择; 9-集团合并表,企业在直接填报合并报表时选择。 9、备用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使用。 五、资产负债表(财会年外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年初数”有关指标应根据境外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报。 2、表内“年末数”各项指标应以境外企业采用的会计年度年终决算为基础,调整为符合本套报表会计期间后的数字填报。 3、表内“合并价差”、“少数股东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填报。 (二)指标解释 1、货币资金: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期末余额合计数。 2、短期投资: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的期末余额。如果计提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以“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票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股利:反映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应收利息:反映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6、应收账款: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预收账款”项目填列。 7、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的期末余额。如果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以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8、预付账款: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9、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存货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代销商品款”期末余额的金额填列;如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本项目的其中项——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商品)填列方法与存货相同。 10、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递延资产”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期末价值。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2、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3、长期投资:反映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且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性质投资的净额,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长期投资等。 14、长期股权投资: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如果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5、长期债权投资: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如果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净额填列。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 16、合并价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17、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18、固定资产净值: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19、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企业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可以不填。 20、固定资产清理: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如本项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1、工程物资:反映企业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22、在建工程: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期末余额。如果计提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以“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3、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期末价值。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4、无形资产: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5、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如果开办费不是在发生当期全部进入损益,而需要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也应在本项目内反映。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6、其他长期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27、递延税款借项: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8、短期借款: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 29、应付票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 30、应付账款: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31、预收账款: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账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庆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2、应付工资: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如果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3、应付福利费: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 34、应付利润(股利):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或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其中期末应交而未交财政的利润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35、应交税金: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如果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6、其他应付款: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37、预提费用: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8、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 39、其他流动负债: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如“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可在本项目内反映。 40、长期借款: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 41、应付债券: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 42、长期应付款: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3、其他长期负债: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后的金额填列。 44、递延税款贷项:反映企业期末尚末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5、少数股东权益:反映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其子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数额。 46、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方实际投入的资本和中方资本中国有及国有控股部分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47、资本公积: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等。如果境外企业驻在国法律规定未将资本溢价、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等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可不填列该项目。本项目可根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8、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驻在国的有关规定从可分配利润中提取留用的部分。包括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利润归还投资等。其中,本企业从上交给母公司的利润中扣除留用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9、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本项以“-”号填列。 50、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51、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为美元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会计报表各项目所采用的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算差额。 (三)表内关系 9行≥(10+11)行,16行=(1+2+3+4+5+6+7+8+9+12+13+14+15)行,17行=(18+19)行,21行=(17+20)行,24行-(22-23)行,26行=(24-25)行,31行=(26+27+28+29+30)行,35行=(32+33+34)行,37行=(16+21+31+35+36)行,44行≥45行,52行=(38+39+40+41+42+43+44+46+47+48+49+50+51)行,57行=(53+54+55+56)行,59行=(52+57+58)行,61≥62行,62行≥63行,69行=(61+64+65+66+67+68)行,74行=(59+60+69)行,37行=74行。六、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年外02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上年数反映各项指标的上年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的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口径调整后填列。本年数反映各项指标本年度的实际发生数。 2、“少数股东损益”和“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填报。 (二)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3、主营业务税金: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税金。 4、经营费用:反映企业按会计核算规定在主营业务利润之前扣除的,与商品销售、商品进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5、其他业务利润: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等支出后的净额。 6、营业费用:反映企业按会计核算规定在主营业务利润之后扣除的,与商品销售、商品进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7、管理费用: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8、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其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应当单独列示。 9、汇兑损失:反映企业经营外汇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损失减去汇兑收益后的净额,包括外币存款、外币现金和以外币结算的各种债权、债务等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 10、投资收益:反映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填列。 11、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12、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13、利润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14、所得税: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年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少数股东损益:反映少数股东所享有的本期净利润。 16、净利润:反映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本年度实现的净亏损以“-”号填列。 17、年初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 18、其他: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数额。 19、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从可供分配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其中,本企业从上交给母公司的利润中扣除留用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反映。 20、应付投资者利润(股利):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或应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其中,应分配给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股利)在本项目下单独列示。 21、其他:反映企业除提取盈余公积和应付投资者利润(股利)以外的利润分配项目。 22、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提留的各项准备后的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5行=(1-2-3-4)行,12行=(5+6-7-8-9-11)行,17行=(12+13+14-15+16)行,21行=(17-18-19+20)行,24行=(21+22+23)行,26行≥27行,29行=(24-25-26-28)行,22行本年数=29行上年数。 2、表间关系: 29行上年数=财会年外01表67行年初数(合理性提示),29行本年数=财会年外01表67行年末数。 七、现金流量表〔财会年外03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也包括在此项中。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各项税费: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实际交纳增值税税款”、“支付的所得税税款”、“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等内容也在此项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也包括在本项目中。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 10、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 12、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反映,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减去。外贸等企业收到的所得税返还增加权益的现金也在此项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股利”、“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等。执行其他行业财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也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3、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表内关系 5行=(2+3+4)行;10行=(6+7+8+9)行;11行=(5-10)行;18行=(13+15+16+17)行;13行≥14行;23行=(19+20+22)行;20行≥21行;24行=(18-23)行;29行=(26+27+28)行;33行=(30+31+32)行;34行=(29-33)行;36行(11+24+34+35)行。 八、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财会年外附01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由境内投资单位或境外企业集团本部按一级境外企业的有关情况逐一填报。如果境外企业暂不上交财政收益,也应填报本表中“本年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中方股份比例”、“年末未弥补亏损”等项内容。 (二)指标解释 1、本年净利润:反映境外企业本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根据各境外企业单户报表中净利润的本年数填列。 2、年初未弥补亏损:反映境外企业年初尚未弥补的亏损累计额。 3、中方股份比例:反映境外企业实收资本(股本)中中方投入资本(股本)所占比例。 4、本年应交财政收益基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上交财政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填列,如果已经缴纳了驻在国汇出税和境内补差税款,可从收益基数中予以扣除。 5、汇出税:指境外企业向境内汇出利润时,根据驻在地的法律规定需要缴纳的汇出利润税额。如果境外企业在上报本表时尚未将境外利润汇出,并且上一年度未将汇出税作为抵扣项来计算应交财政收益,可以在本项填列上年的汇出税金额。 6、境内补差纳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96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填列。 7、上交比例: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应填列。 8、本年应交财政收益:由本年应交财政收益基数减去汇出税和境内补差纳税后乘以上交比例计算得出。 9、以前年度欠交财政收益:反映境外企业上年末累计欠缴财政的收益数。 10、本年上交财政收益:反映境外企业本年实际上缴财政的收益数。 11、累计欠交财政收益:反映企业本年末累计欠缴财政的收益数。 12、年末未弥补亏损:反映境外企业年末尚未弥补的亏损累计额。 13、其他境外投资收益:反映投资单位从所属境外企业收取的其他投资收益,包括从境外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利息、佣金以及对派驻人员实施内部调节产生的收益等(已纳入国内投资损益的除外)。 (三)表内关系 9栏=〔(4-5-7)×8〕栏÷100(对各合计行不成立);12栏=(9+10-11)栏。 九、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会年外附02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由各境外企业分户填报。 (二)指标解释 1、注册资本:按境外企业在驻在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填列。其中中方投入资本和中方资本中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资本额应单独列示。 2、向国内投资:本项目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的投资净额。 3、向国内投资收益:反映企业向国内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损失,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4、出售或处置资产损益:反映企业出售或处置部分资产形成的净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5、驻在地所得税率:应按照境外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填列。采用比例税率的企业按实际比例税率填列;采用累进税率的企业,按平均所得税率填列。 6、驻在地会计年度:本项应当按照会计年度起始日的格式填报,例如会计年度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则填“20060101”,如果会计年度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则填“20060701”。 7、国有资产情况的各项指标,由中央管理企业据实编报。 8、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计算机自动生成):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不需填列。 ①单户企业“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与“年末国有资产及权益总额”计算方法一致,即: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②集团企业的“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依据其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按上述公式计算; ③“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出现负数时按“0”计算,以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本负有限责任。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行≥2行,2行≥3行,4行≥5+6+7行。 2、表间关系(只对封面中“企业类型”不为“0.境内投资单位”,且报表类型为“0.单户表”或者“3.境内并境外表”的企业成立): 十、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财会年外附03表) (一)主要内容 本表反映境外企业集团或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开办设立的非独立核算或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由境内投资单位或境外企业集团的本部按照所属境外办事机构逐一如实填报。每个办事机构填一行。 (三)表中“驻在地”指境外办事机构的详细驻在地名称,应填至城市名。 十一、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 由计算机汇总后生成的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具体方法见软件操作说明。 十二、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本表由计算机生成,具体方法见软件操作说明。格式如下: 十三、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各境内投资单位和境外企业集团在上报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以下格式编制本表一并上报。具体格式如下: 编制单位: ----------------------------------------------------------------------------------- 附件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它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投资应当说明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和对国内主要投资项目应单独说明;说明投资的计价方法、以及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说明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说明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除股票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的有关说明外,其他长期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四、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五、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其中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六、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七、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本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 八、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 |